附件1:
审 批 范 围
1、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
一级风险产品:科研用动物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及相关病料(包括病原微生物具有感染性的完整或基因修饰的DNA/RNA)和来自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相关动物组织、器官/和血液及其制品;
二级风险产品:来自疯牛病、痒病国家含微量牛、羊血清(蛋白)成份的体外诊断试剂,来自非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动物(不含SPF级别及以上实验动物)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细胞及其分泌物、提取物等。
2、活动物:
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3食用性动物产品:
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蛋类、鲜奶、水产品;
4非食用性动物产品:
皮张:原皮(鲜、干、盐湿、盐渍、盐干皮张,不含两栖、爬行类动物)
两栖和爬行类动物原皮,灰皮(PH值不低于14的环境中处理至少2小时)、浸酸皮(PH值不高于2的环境中处理至少1小时)和其他等效方法加工处理的未经鞣制的动物皮张
毛类:原毛,原绒,未水洗的羽毛羽绒,未经加工的动物鬃、尾
骨蹄角:未经加工或初级加工的有蹄动物、啮齿类动物和禽鸟动物的骨、蹄、角;象牙、河马牙等动物原牙,脱脂(经不低于80℃至少30分钟处理)哺乳动物、禽鸟类的骨块、粒
油脂:未经加工的动物(不含两栖和爬行动物)脂肪组织及其冷榨油脂,非BSE风险可忽略国家或地区的高温炼制反刍动物油脂;羊毛脂
蚕产品:未经加工的蚕茧、蚕蛹、削口茧,长吐,滞头
蜂产品:未经加工的蜂巢、蜂蜡、蜂胶
水产品:未经加工或经初级加工的水产品及虾壳、蟹壳、蚌壳等水生动物副产品
其它非食用产品:未经加工或经初级加工的动物内脏、组织和消化液;动物源性肥料,非BSE风险可忽略国家或地区的牛羊源性骨胶
5、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动植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饲料用乳清粉、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等。
附件2:
申请单位需提交书面材料目录
一、Ⅰ、Ⅱ级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审批
◆网上打印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以及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其中科研用途的证明材料、科研立项报告的首页、印章页和与进境检疫物有关内容还须提供扫描件,PDF格式)
二、活动物进境检疫审批,
◆网上打印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进口猪、牛、羊等大中动物,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
◆进口其他动物——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
三、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网上打印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过境动物过境路线资料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四、进口肉类、肠衣等检疫审批
◆网上打印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前一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核销记录);如已在网上核销,需提供最近的一份预核销单;
◆进口肉类等供宾馆、饭店、国际航班作配餐用的动物产品,须提供用货单位名单和用货单位证明,并须注明产品名称、产地、及具体数重量;
◆申请单位为质检总局批准的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或加工单位的,可直接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非质检总局批准的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或加工单位的,申请时须随附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与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和加工单位签订的存储协议或加工合同。
五、进口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审批
进口原毛(包括羽毛/羽绒)、原皮、生骨、生角、生蹄、蚕茧等检疫审批
◆网上打印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一致的——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一致的——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与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
六、进口动植物源性饲料检疫审批
◆网上打印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农业部“饲料登记许可证”
◆进口混合性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须提供饲料成分中动物的蛋白源自何种动物产品的有关说明;
◆进口含有转基因成份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有相关要求的,须提供农业部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标识证明文件;
六、办理退运动物或动物产品审批,
◆网上打印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详细的退货原因说明
◆货物出境时的相关单证(如通关单、检疫证书、报关单等)
◆货主与外方的退运协议等。